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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admin| 2020-1-4 10:30 阅读 1437 评论 0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16〕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6〕80号),促进我市民间投资企稳回升、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一)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项障碍,一律予以清除。大力精简评估事项,推动解决程序繁、环节多、部门之间不衔接等问题。同时要强化放权的协同配套,增强放权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确保取消下放事项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进“放管服”三管齐下,加大“放”的力度,强化“管”的能力,提升“服”的水平。
  二、大力推动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
  (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卫生、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建立民间资本投资开放项目库,形成向社会公开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以资金、技术、管理等资源,通过强强联合、组建联合体等方式,有效参与PPP项目建设运营。
  (三)研究出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实施细则,积极探索建立民间资本科学合理回报机制,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项目实施,提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增强项目吸引力。
  (四)民间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与国有资本享有同等待遇,其价格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三、充分发挥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作用
  (五)在争取中央、自治区投资和市政府安排用于引导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时,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政府引导性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基金,或独立发起设立各类基金。积极引导、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鼓励建立民营银行。
  (六)重点支持民间资本投向军民融合、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能化、文化旅游和现代物流等领域。定期组织民营企业与市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开展合作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渠道和方式。
  (七)加快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建立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技术研发中心,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大支持培育力度,推动民营经济在分享经济、创意经济、智造经济等新业态形成先发优势。
  (八)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园区管理经营,配套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形成规模优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策划、资金筹措、研发投入、设备购置、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 民营企业最大限度的支持。全市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通过设立中小企业园中国等多种方式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入驻创造条件,降低入园成本,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九)对新获得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进一步降低民间投资要素成本
  (十)民间资本投资创办的,属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政策规定执行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民间资本投资创办养老机构的,其用水、用气分别按照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水价和气价平均水平执行(未实行阶梯水价、阶梯气价的地区,暂按一般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用热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
  (十一)民间资本投资创办的各类教育服务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教育服务机构自主确定。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企业开发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从事农、牧、林、水行业生产的,可按照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经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免收土地出让金,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确需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民间资本投资创办的收养特困人员的养老机构,其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
  (十四)民间投资符合自治区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用地、用电、税费等政策支持。
  五、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十五)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基金注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针对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按照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同一项目主体年内获得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同一年内只能获得一次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十六)在新三板挂牌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实现挂牌以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资金;在内蒙古证监局备案且通过辅导验收的,市财政再给予100万元补助资金;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并成功上市的,市财政额外给予300万元奖励资金。在境外上市且注册地和主营业务仍在包头市的,市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资金。上市公司利用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上市或转版的,按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七)市财政对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逐年加大资本金投入,最终使其资本金达到5亿元以上,并设立代偿补偿资金专户,在规定比例内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坏账损失给予补偿。
  (十八)通过财政注资、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重组整合民间担保机构、争取专项资金扶持、利润积累转增资本等方式,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做大做强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打造一个注册资金10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每个地区建立1个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
  (十九)积极推进市级统筹"助保金贷款。业务,年内各地区全部进入市级统筹,不断壮大。助保贷资金池。规模,实现"助保金贷款。业本全覆盖,为缺乏抵质押物或抵质押物不足中小微企业增信,有效缓解其资金难题。
  六、强化服务,规范管理
  (二十)改进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协同。的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减少重复检查,杜绝多头监管,年内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全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023-06-28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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