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1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全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推动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全程化配套支持、个性化创新服务、专业化创业辅导,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尤其是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高新区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运营各类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认定。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火炬中心)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绩效考核等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盟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范围内众创空间的组织推荐、申报受理、监督指导、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是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独立运营的部门,运营时间12个月以上。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申请单位可自主支配运营场所的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并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和会议室、洽谈室、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等公共办公场地,公共场地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20%。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进行盘活和改造提升,建立众创空间。 (三)完备的配套创业服务功能。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认证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信息平台等创新创业服务。入驻的创新创业企业或团队数量不低于6家,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培训活动服务不低于5场次,成功的企业孵化案例不低于2个。 (四)专业的辅导运营团队。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商业发展模式。具有创业实体评估准入与退出、财务管理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得收益,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六)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为创业实体提供不少于6个月免费服务(包括免租金、互联网、辅导培训、投融资对接费用等)。 第七条 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包括: (一)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申报书。 (二)附件材料: 1.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列表简述机构成立以来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名称、数量、合作内容; 4.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5.众创空间场所的使用证明; 6.组织各类活动的材料; 7.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受理全区众创空间认定申报。申请认定自治区众创空间的建设主体向所在盟市、区直有关单位、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科技厅出具推荐函;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评审和考察,并进行信用审查,择优拟定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自治区众创空间并授牌。 第三章 政策与扶持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促进和指导全区众创空间发展工作。各盟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要延伸服务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帮助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对众创空间及其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配套支持和服务。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通过绩效考核择优对自治区众创空间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对于自治区众创空间推荐的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内蒙古赛区及国家行业总决赛中获奖的,申报的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通过自治区科研仪器设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为众创空间使用科技资源提供免费或低价服务。国家和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对众创空间免费或低价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加强各类服务资源与众创空间的合作机制建设,以研学、论坛、研讨、培训、训练营等方式,促进区内外创新创业资源的有效流动。 第十二条 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投向众创空间和孵化企业。引导和鼓励自治区众创空间的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第十三条 通过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众创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积极发挥创新创业导师作用,为创客提供全链条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自治区众创空间向国家科技部备案,对获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大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挥专业领域的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在产业发展方面聚焦重点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对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自治区众创空间信息报送制度。自治区众创空间每半年须向自治区科技厅上报包含众创空间的运营、场地、投融资服务、创业孵化、创业团队和企业等内容的综合运营情况和统计数据。对于连续两次未报送信息的,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众创空间举办的重大活动信息应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及时报送至自治区火炬中心,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通过所属地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来函报备变更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众创空间有义务进行示范交流和经验介绍,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发布,供其他众创空间学习和借鉴。 第十七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于绩效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40万元奖励资金扶持;对于绩效考核良好的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扶持;对于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未上报统计信息或考核不合格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众创空间,取消自治区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八条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一)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分数构成为基础分和附加分,基础分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满分20分,评价最终成绩为基础分数和附加分数之和。 (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对于绩效考核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的众创空间通过内蒙古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考核资料的单位,视为不合格。 (四)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众创空间。被取消资格的众创空间,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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