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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包头市2022年政策清单(第一批)

admin| 2022-1-25 18:10 阅读 745 评论 0

1月17日

包头市下发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

“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快来和小编了解详细内容


包头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政策清单(第一批)


本清单适用于2022年,以后每年初根据实际需要梳理公布。新增部分自政策细则公布之日起实施。清单中所指旗县区包括稀土高新区。


一、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

(共51项)


(一)扩大有效需求
1.稀土新材料及应用新建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达到3000万元,自建成投产后连续五年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给予其高管人员及高层次人才奖励。
3.对旗县区新引进的企业(项目),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10亿元以上(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为准,下同)的,市、旗县区分别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单户企业(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4.对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自建生产厂房项目,按建筑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项目100元/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项目200元/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300元/平方米。
5.对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新购设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设备采购额的10%给予奖补。
6.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外资1.5亿美元及以上或年度税收5000万元以上,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领军企业、央企直投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优惠政策支持。
7.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实施后年度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煤的财政补贴。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争取国家或自治区工业绿色化改造及其它节能改造类专项资金补贴,上级财政奖补资金不足300元/吨标煤的,按照300元/吨标煤的标准由市本级财政补足。
8.对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且一般类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300万元的后置补贴。
9.鼓励大型生产企业、平台服务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销售公司或者供应链公司进行专业采购销售,对年零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额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10.支持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产业活动单位设立统一会计决算并重新注册成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且年零售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零售额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11.对新开业或限额以下成长为限额以上且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12.对“个转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对商贸个体户及产业活动单位达到规模且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
13.鼓励互联网企业加强与实体店合作,推动线上交流互动、引客聚客、精准营销等优势和线下真实体验、品牌信誉、物流配送等优势相融合,促进组织管理扁平化、设施设备智能化、商业主体在线化、商业客体数据化和服务作业标准化。
14.鼓励基础条件好的传统批发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向生产、零售环节延伸,实现由商品批发向供应链管理服务的转变。
15.鼓励展览企业建设网上展示交易平台,鼓励线上企业服务实体展会,打造常态化交流对接平台,提高会展服务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6.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或与境内外大公司合作,通过资源置换等模式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带动设备、技术、产品和劳务的输出。鼓励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设计咨询、系统集成、运营维护、技术合作、监测维修等领域的服务。支持具备条件企业争取国家援外项目实施资格,做好国家援外工程项目承接。
17.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提升对外经贸合作水平。
(二)稳定经济运行
18.对新引进且符合《包头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分类目录》的企业(项目),给予重点产业扶持奖励。同时,对符合包头产业基金扶持的项目,优先给予产业基金支持。
19.对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规上企业(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及扩大再生产的,在技改或扩规投产后给予奖励。同时,对符合包头产业基金扶持的项目,优先给予产业基金支持。
20.对新引进的投资超亿元制造业企业(项目),在政策执行期内,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亩均收入的,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且亩均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对新引进投资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项目),自项目建成后,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同口径能耗(标准煤/吨)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30%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低于40%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低于50%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的,单位工业增加值年度同口径能耗每降低10%,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2.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央企业、营业额超50亿美元(前三年平均数)的跨国公司、中国独角兽企业、中国单项冠军企业,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点企业落户奖励。其中,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企业,给予不高于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3.对新引进的旅游、物流(含网络货运企业)、养老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各类金融法人机构(持有金融牌照)、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24.鼓励旗县区对在引导企业(项目)落地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招商引资平台给予奖励。经落地企业(项目)与旗县区共同认定,企业注册地旗县区可将落地企业(项目)获得总奖励金额中不超过20%奖励招商引资平台。
25.以各旗县区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为基准,建立能耗强度与税收分成挂钩机制。单位GDP能耗每低于目标0.5个百分点,相应降低市本级对该旗县区税收分成比例,其中,对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税收分成比例降低0.1个百分点,对其他旗县区税收分成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年度总额控制在1200万元以内;单位GDP能耗每高于目标0.5个百分点,相应提高市本级与该旗县区税收分成比例,其中,对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税收分成比例提高0.15个百分点,对其他旗县区税收分成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年度总额控制在1500万元以内。
26.以全市单位GDP能耗平均水平为基准,建立能耗强度与税收分成挂钩机制。单位GDP能耗每低于平均水平0.5个百分点,相应降低市本级对该旗县区税收分成比例,其中,对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税收分成比例降低0.1个百分点,对其他旗县区税收分成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年度总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单位GDP能耗每高于平均水平0.5个百分点,相应提高市本级与该旗县区税收分成比例,其中,对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税收分成比例提高0.15个百分点,对其他旗县区税收分成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年度总额控制在1200万元以内。
27.以各旗县区全社会能耗控制总量增速目标为基准,进行奖罚。能耗增速每低于目标0.5个百分点,按照该旗县区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0.05%予以奖励,年度总额控制在1500万元以内;每高于目标0.5个百分点,按照该旗县区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0.0625%予以处罚,年度总额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
(三)加快创新驱动
28.集中力量组织实施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点在稀土、大规模储能、石墨烯、氢能、碳捕集封存五大领域,新材料和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冶金和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领域,现代农牧业、生物技术和社会发展领域,开展产业“卡脖子”和关键技术攻关。对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引进的对我市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在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
29.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现科技创新型企业规模质量双提升。对连续两次入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于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管理期满保留并续签的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
30.加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培育建设力度,建立“促优培育”机制,培育期内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年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3年。
31.大力引进国内顶尖科研院所、知名高校、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平台载体。新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协议给予支持;对引进落户的创新研发平台和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合作协议给予运营经费支持,旗县区给予资金配套并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32.鼓励各旗县区、企业、工业园区、高校院所在发达地区设立飞地研发单元、离岸孵化器等。设置专项资金,推动在北京、上海、杭州、南京、重庆、天津等地布局建设离岸“科创飞地”并运营。
33.聚焦突破制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前沿技术发展瓶颈,组织实施“揭榜挂帅”项目,按发榜方与揭榜方签定协议的30%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34.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奖金额度等额给予奖励。对在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提档升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和优秀创新团队给予50—200万元奖励。
35.除国家及自治区奖励外,对被认定为国家稀土技术(创新)中心的稀土企业,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36.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推动产业产品升级,延长产业链,通过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的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品性能、填补空白等的技术)进行应用转化生产稀土类新产品的,按新产品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支持。
37.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80万元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按其研发费用的30%给予奖励。
(四)强化要素保障
38.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稀土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8〕9号)要求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列入优先交易范围,争取目标交易到户电价0.26元/千瓦时。
39.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实现增量扩面,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户数同比增加,利率低于同期利率。
40.构建多层次、多方位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力争绿色信贷年均增速保持在8%以上,新增绿色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重逐年提高,扩大绿色直接融资规模和绿色保险覆盖面。
41.推动再贴现业务增量扩面,引导金融机构用于扩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42.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并报内蒙古证监局辅导,补助100万元。拟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向证监会或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补贴100万元。实现在上海、深圳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8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纽交所、港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100万元,转板进入上海、深圳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900万元。上市公司以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方式实现再融资达到亿元以上,并建设对我市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的新项目,每次奖励100万元。
43.鼓励和推动再生水利用,取用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五)强化社会民生保障
44.继续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将教师培训经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每年按照教育费附加的1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教师培训和研修。
45.对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继续实施“提标降龄”政策,即年龄降至58周岁(国家标准60周岁)奖扶标准在国家(960元/年)的基础上增加600元/年,为1560元/年。
46.将部分“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医学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纳入卫生健康紧缺急需人才引进范围;将毕业于30个重点医学学科以及紧缺急需专业的非“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纳入卫生健康紧缺急需人才引进范围;将内蒙古医科大学和内蒙古民族大学蒙医蒙药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纳入蒙医蒙药人才引进范围。
47.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按照“免证明材料、免经办审核、即时开通、即时享受”的原则,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通过“国家异地就医小程序”“内蒙医保APP”“国家医保APP”和“内蒙人社APP”直接办理,一年备案期缩短为三个月。
48.延长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原来一般不超过两年延长为不超过三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提高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带动就业人数多、发展前景好的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创业项目,担保贷款单笔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按相关政策给予贴息;取消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培训要求。创业园孵化基地可为入驻园区基地大学生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和集中统一担保。对农牧区大学生返乡创业的,经当地县级财政部门出具担保函后,可申请额度10万元至5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
49.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对新建的、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30平方米含公共设施)给予5000元建设补贴,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30平方米含公共设施)给予2000元建设补贴,按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运营补贴。支持专业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旗县区根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的运营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给予1—5万元的运营补贴。
50.对我市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进行救助。
51.继续实施新生儿免费遗传代谢疾病筛查和耳聋基因筛查项目,市、县两级共同匹配经费600万元,降低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


二、不再延续执行的政策清单

(共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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